2026年2月2日12时10分,魏某驾驶三轮电动车,沿大武口区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山北路905路口处闯红灯时,与沿青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武口区青山北路与胜利街905路口处由齐某驾驶的宁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,致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魏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:“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:(三)红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。”负全部责任,当事人齐某无责任。(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)